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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会长致辞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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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Province,英文缩写:IAI,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内蒙古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内蒙古境内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和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原则:凡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亦可自愿退出协会。
(二) 平等原则:各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三) 公益原则:协会须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商业保险事业的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工作的核心是服务。
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促进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竞争;
(二) 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三) 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四) 根据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五) 促进内蒙古保险业同区外、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 制定宣传规划,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表彰先进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 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八) 接受中国保监会、内蒙古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有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享有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 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定的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六) 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监督协会会费缴纳、使用及年度会费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以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和一名副会长须为省级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符合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要求。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监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并经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二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协会会费交纳、使用及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分工及职责,并在理事会核准的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五) 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报告;
(七) 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包括一次性入会费、年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其中年会费包括基本年会费和业务规模年会费两部分。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为会员单位补充的特别费用,即经理事会批准,而事先又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大型活动所需的特别费用,由各会员单位按理事会决定分摊;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政府资助;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核准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每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内蒙古保险行业工资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的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内蒙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内蒙古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