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一位名叫南国雨的保险客户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送来一面题为“规范行业 尽职尽责”的锦旗,表达对协会帮助其协调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得到保险经济补偿的感激之情。
南国雨的妻子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呼市分公司的一位客户,2007投保了中国人寿99鸿福两全保险,2010年缴纳保险费时赶上过春节,节后到保险公司缴费超过宽限期,保单失效。2010年2月26日南国雨的妻子因病身故,南国雨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2010年4月1日南国雨先生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为此事进行咨询投诉。协会了解其详细情况之后,觉得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不够充分。根据《保险法》对投保人要求保险合同复效作的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前,投保人如仍未交缴纳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法定的两年复效期内,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日至复效满180天内,发生保险责任的不予给付保险金。但也应该按照“保险公司在宽限期最后一天的次日凌晨五点左右对保单做失效处理(如遇宽限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的规定,结合被保险人交费时遇到的实际情况和保单失效的原因做具体处理。南国雨妻子的保单失效是因春节放长假不能交纳保险费,待公司上班后再交保险费已超过宽限期1天,造成了保单失效。对此,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为此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及时与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反映了南国雨先生到协会咨询投诉的情况。经公司核实后,工作人员调整了公司的业务系统,为南国雨妻子的保单进行了复效,并及时支付了死亡保险金,客户得到了保险补偿。
(寿险部/呼市分会:秦福弟 李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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