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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利率互换业务全面放开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整理:【内蒙保险协会】 日期:【2010-07-26】 【关闭窗口

        从以往单笔报送报批的试点阶段到如今的常规政策,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闸门”终于全面放开。中国保监会7月20日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将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保险机构即可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所谓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根据《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符合以下七个条件: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中对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进行了比例限制,即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固定收益资产则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于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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