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是以整合行业资源,推广、普及保险知识,开展行业整体宣传,维护、改善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为会员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服务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的工作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内蒙古保监局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对外宣传: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制定年度行业宣传计划,普及保险知识、宣传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危机公关机制,维护、改善及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社会形象,为保险业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二)同业交流: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制定定期交流制度,提升宣传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保险宣传工作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组织各会员公司有关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同时,举办联谊活动,促进同业加强团结,形成行业合力。
(三)信息收集:建立行业信息收集系统,实时掌握市场前沿动态,发掘重要资讯及突出问题,为各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及学术研讨提供有力的支持。编发《内蒙古保险》会刊,加强业内信息沟通。
(四)学术研讨:围绕行业宣传与业务推动的热点、焦点问题,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定立课题,组织开展有关的研讨活动;配合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并及时在业内进行有关的成果发布,挖掘业内优秀理论人才,提升整体行业的学术理论水平。
(五)落实开展内蒙古保监局、协会要求的有关宣传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
(二)审议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根据协会工作方针,讨论和决定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项目、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需从理事单位中推选,由自治区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出任。副主任委员其中一人从理事单位中推选,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任,另一人从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推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当选产生。委员由各会员公司推荐本公司1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经协会理事会确认产生。
届期内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如有变更,由会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确认后变更。
第五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按产、寿设两个常务工作小组,根据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制定阶段性宣传工作计划,保证计划的有效执行。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提交宣传专业委员会各项议案。常务工作小组人选由宣传专业委员会委员提名组成。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小组。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宣传部作为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会员公司进行对口业务交流、开展有关问题的基础研究,向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交专题研究的立项议案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受理各会员公司及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四)协调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五)履行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常规工作,落实各类行业共建项目;
(六)积极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工作部门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公司需求,积极拓展与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联系,优化舆论环境;
(七)作为行业信息的发布窗口,加强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对行业重要信息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八)其他涉及行业宣传的工作事项。
第二章 运行规则
第八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以会议讨论、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九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分产、寿专业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例会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各公司经营利益的重大合作事项须经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协会宣传部整理,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发至各会员公司遵照执行。
第十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由各会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为行业共建、行业研究等专项工作提供立项议案,开展必要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为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运行规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表决同意后方能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
|